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廢棄物再生建材產品推廣使用辦法的通知
穗建規字〔2018〕3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深入推進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工作,推廣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建材產品,促進廣州生態文明建設,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對《廣州市建筑廢棄物再生建材產品推廣使用辦法》(穗建技〔2014〕85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廣州市建筑廢棄物再生建材產品推廣使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廣州市水務局
廣州市林業和園林局
2018年5月11日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再生建材產品推廣使用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工作,推廣使用建筑廢棄物再生建材產品,促進廣州生態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綠色建筑行動方案》、《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等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筑廢棄再生建材產品生產和使用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廢棄物,是指單位和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平整、修繕、拆除、清理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場地、道路、基坑、隧道、河道等所產生的固體廢棄物等。
本辦法所稱建筑廢棄物再生建材產品(以下簡稱再生建材),是指以建筑廢棄物作為原材料,通過一定技術手段回收、加工處理后,達到相關質量標準的建材產品的統稱。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再生建材生產和使用的統籌協調工作,并組織實施本辦法。具體管理工作委托市建筑節能與墻材革新管理辦公室承擔。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實施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布點方案。
林業園林、交通、水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節約資源和環境保護有關規定以及市政府關于推進建筑廢棄物循環利用工作的要求,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再生建材的推廣使用工作。
第五條 從事再生建材生產企業的項目選址,應當符合建筑廢棄物綜合利用項目布點方案,并按照長期消納場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條 再生建材生產企業應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國家(行業)、省、市相關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及規范組織生產和提供工程應用服務,并于每月5日前分別向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報送上月再生建材生產應用與原料使用情況的有關統計報表。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在技術指標符合設計要求及滿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應在房屋建筑的非承重墻體、砌筑圍墻、人行道、廣場、公園、綠道、室外綠化停車場和路基墊層等工程部位使用再生建材。
第八條 政府投資工程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優先使用再生建材。市政工程、園林工程、道路(公路)工程、水務工程等項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類建材產品的比例應不低于30%;財政和國有資金的房屋建筑工程、保障性住房、綠色建筑等項目,在可使用再生建材部位使用再生建材占同類建材產品的比例應不低于15%。
第九條 按規定使用再生建材的項目,各相關責任主體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實施:
(一)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建筑廢棄物的處置和使用再生建材作相應論證;在工程招標和材料采購環節應當對再生建材的使用明確具體要求并組織驗收,在竣工驗收報告中載明再生建材的使用情況;
(二)設計單位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載明再生建材的使用部位、應用比例和技術指標;
(三)施工單位應當選用符合設計要求的再生建材,確保按圖施工;
(四)監理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按照設計要求采購和使用再生建材。
第十條 對于城市更新達到一定規模的建筑物拆除項目,鼓勵在建筑拆除現場采取建筑廢棄物移動處理方式,循環利用建筑廢棄物生產再生建材,并優先應用于該地塊的重建項目。
第十一條 再生建材的推廣使用情況納入市建筑節能領導小組對全市建筑節能和綠色建筑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考核內容。
第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發布再生建材技術指引,并將再生建材的各相關責任主體行為納入建設系統企業誠信綜合評價體系。市及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對建設工程中再生建材應用的監管,定期或不定期對再生建材質量進行監督抽檢。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統籌調劑建筑廢棄物原料,優先保障再生建材生產企業,并對原料使用情況進行監管。
第十四條 市林業園林、交通、水務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要求負責對相關專業工程中再生建材應用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再生建材生產項目、再生建材工程應用項目以及拆除現場實施建筑廢棄物循環利用的項目,可以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廣州市建筑廢棄物循環利用示范項目。經評定為示范項目的,在各類獎項評選中予以優先推薦。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相關政策法規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印發<廣州市建筑廢棄物再生建材產品推廣使用辦法>的通知》(穗建技〔2014〕8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