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規定
粵府令第309號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推動建筑材料綠色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使用包裝袋,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產業導向,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有利于節約資源、生態環境保護和改善建筑功能的,用于建筑物墻體的建材產品。
本規定所稱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是指采用散裝水泥作為主要原材料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應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以及采用非粘土為主要原材料生產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監督管理。
各級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機構按照規定職責承擔具體工作,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水利、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相關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用地、產業等方面支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并落實相關財政、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全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內容納入相關規劃。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相關規劃,并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數字政府框架下建立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信息平臺,加強行業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業開展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等建筑材料的創新研發和技術成果推廣應用。
第八條 支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相關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和信用建設,為會員提供信息咨詢、技術推廣、宣傳培訓等服務。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質量控制體系、綠色生產的監督管理。
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采集記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生產地址、原材料、產品質量、產品出廠和接收等信息,建立從生產到使用全過程的質量追溯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的進場檢驗和現場施工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建立原材料和產品質量檢驗和使用等分類臺賬,記錄原材料的供貨單位、產地、品種、數量等信息,并按照標準要求生產產品。
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產品標識制度。
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及時采集其采購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的供貨單位、品種、數量、日期等信息,并按照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信息。
第十一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推行綠色生產。
第十二條 使用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的建設工程項目,其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工程建設責任主體應當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等相關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項目,建設前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地址、生產規模、主要生產設備、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建筑業企業預拌混凝土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許可的范圍以及資質證書注明的地址內從事生產活動。
第十五條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臨時攪拌站的管理,對其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負有監管責任。
鼓勵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專業建設工程項目使用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提供的預拌混凝土。專業建設工程項目設立臨時攪拌站的,應當按照行業歸口向臨時攪拌站所在地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門報送臨時攪拌站的位置、規模等信息。臨時攪拌站不得對外供應預拌混凝土。
臨時攪拌站應當在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停止生產,并在6個月內自行拆除;未按照要求停止生產或者自行拆除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或者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與同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享臨時攪拌站的設立、停止生產、拆除等信息。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發展本質安全、節能環保和輕質高強的新型墻體材料,推廣適用于裝配式混凝土結構、鋼結構建筑的圍護結構體系,大力發展綠色新型墻體材料,支持企業綠色生產改造升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本省實際情況,適時發布和調整促進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的生產技術、工藝和產品目錄。
第十八條 支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申請綠色建材產品認證,推廣應用綠色建材,優化綠色建材的進場抽檢比例。
第十九條 鼓勵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優先使用機制砂,提高機制砂使用率。
第二十條 支持企業利用無毒無害的固體廢物生產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等建筑材料。
鼓勵建設工程項目使用固體廢物生產的建筑材料。
第二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配件通用體系建設。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建設機制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裝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一體化生產基地。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促進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未按照要求報送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工程質量事故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和《廣東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