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規定》解讀
日前,省政府印發了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309號,公布《廣東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現就《規定》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散裝水泥、新型墻體材料作為工程建設最重要的消耗材料,規范其使用并減少碳排放,是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雙碳目標如期實現的重要舉措。2005年實施的《廣東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2011年實施的《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為我省散裝水泥、新型墻體材料行業快速發展提供了科學指引。截至2022年年底,全省散裝水泥散裝率已達到73%以上,新型墻體材料使用率已達到98%以上。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兩個規定的部分條款已不適應當前我省的實際需要,亟需修訂。為此,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啟動《廣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應用規定》《廣東省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的修訂工作。通過學習借鑒江蘇、浙江等省份的相關規定,并會同省司法廳開展調研,在多次研討論證的基礎上,將上述兩個規定合并修訂為《規定》。
二、制定《規定》的必要性
(一)理順職責,解決散裝水泥和新型墻材企業職責不清問題。部分交通、水利、能源等專業工程,由于其管理的便捷性和成本控制等原因,在專業工程項目附近自設臨時預拌混凝土企業。這類預拌混凝土企業管理職責不清,生產的預拌混凝土質量難以保障。新型墻體材料也存在住建、自然資源和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分頭管理的現象。為使散裝水泥、新型墻體材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亟需厘清散裝水泥、新型墻體材料各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共同推進該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二)保護環境,推進散裝水泥和新型墻材綠色化改造。散裝水泥和新型墻材等相關生產企業普遍存在企業規模小,位置分散,集約程度不高,各個企業的污水、揚塵、噪聲等問題時有發現。近幾年,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對散裝水泥和新型墻材企業加大了監管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還有部分預拌混凝土企業沒有完成改造。散裝水泥、新型墻體材料作為工程建設最重要的消耗材料,是碳排放的重要一環,必須大力推動對散裝水泥、新型墻體材料企業進行綠色化達標等升級改造,降低其在生產過程中的碳排放,達到高效、低碳、環保的要求,助力住房城鄉建設領域碳達峰。
(三)強化監管,推動散裝水泥等特殊材料的質量提升。散裝水泥涉及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尤其預拌混凝土,是建設工程的主體材料,預拌混凝土的加工行為,是施工方施工行為的外化,系施工行為地點轉移到了混凝土生產企業,雙方的合同屬于建筑合同,其質量不受《產品質量法》規范。預拌混凝土和預拌濕拌砂漿從出廠到建設工程項目工地澆筑前,其狀態都是處于變化的過程,質量還不是穩定的,是施工過程中產生的階段性產物,在規定時間內運至使用地點,交貨后還需要由施工方負責澆筑、振搗和養護才最終形成混凝土成品,不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產品而被使用。這就需要制定有別于其它建材的相關規定對其生產過程和應用過程進行規定,從而保障其質量。
三、主要內容
《規定》共25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各專業工程設立臨時攪拌站各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如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水利、能源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業臨時攪拌站的管理,對其生產、安全、環境保護等負有監管責任。明確臨時攪拌站設立條件、信息報送、以及專業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要求停止生產,并在6個月內自行拆除;并將臨時攪拌站的設立、停止生產和拆除信息與同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共享。
(二)將信息化手段用入監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集約化建立省散裝水泥和新型墻體材料發展應用管理信息平臺,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行業管理。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采集記錄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原材料、產品質量和供應等信息,建立從生產到使用全過程的質量追溯機制。
(三)增加綠色生產的相關要求。要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推行綠色生產。
(四)加強事中事后的管理。如對新建、改建、擴建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和混凝土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投產前實行信息報送,以便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來源:廣東省人民政府網)